沈阳大学学报(深度剖析两宋的经济立法,及其对两宋社会和后世的影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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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两宋之前,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,对当时的社会、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关注较少;也可以说,是将经济领域中的立法纳入到其它律法中去了,而对经济的立法却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。
但在宋朝及之后,这一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。经济立法得到强化,并将其视为独立的一部分,得到了足够的重视。
从这一点来看,在漫长的两千年里,两宋时期的法律,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法律,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中,起到了一种承上启下、开拓性的作用。
两宋时期的经济立法专业化,向我们提供了怎样的历史讯息?经济法的专业化对于当今和未来将会有怎样的历史意义?
一、两宋经济立法的特点
两宋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期,从赵匡胤开始,历代皇帝都从藩镇割据中受到启发,所以推行了“以文制武”的策略。
为了让这一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,维持自己的封建统治,统治者们可以说是不遗余力,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,各部门的官员都会互相制约,以此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。
因此,各级官员的人数相对于前几代都有了很大的增长,并且逐渐出现了冗员的现象。
而在北边,还要面对西夏,辽,金,蒙,元等几个国家的入侵,使得北边的军事需求越来越大,再加上宋朝的养兵政策,光是开封就有二十万大军,每天的军费开销就是一个天文数字。
两宋虽然经济繁荣,但也因为消耗过大而财政紧张。
另外在两宋时期,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,社会经济也有了长足的进步,出现了一片兴旺的商业景象。
面对日益增长的财政开支和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,当权者一改过去“重本抑末”、“重农抑商”的经济方针,对工商业采取了默认和扶持的态度,以从中获得利润。
因此,宋朝的经济法律与宋朝之前的法律比较,表现出一些有别于前代的特征。
两宋时期的经济立法具有如下几点:
(一)具体化和详细化
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编撰架构,是以“众法合一,民刑合一”为基本架构。而在宋朝,两宋的经济法律则逐渐趋向具体和细化。
相对于前几个朝代,宋朝更注重经济立法,把人们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经济关系,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,其范围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。
现举《宋史》中关于赋税的条文作为例子:
“宋制岁赋,其类有五:日公田之赋,凡田之在官,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。日民田之赋,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。日城郭之赋,宅税、地税之类是也。日丁口之赋,百姓岁输身丁钱米是也。日杂变之赋,牛革、蚕盐之类,随其所出,变而输之是也。岁赋之物,其类有四:日谷,日帛,日金、铁,日物产是也。谷之品七:一日粟……帛之品十……两税折科物,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,禁之。”
这些例子在《宋史》中有大量的记载。单从赋税条文中,我们便可窥见宋朝经济立法有多么详尽与细致。
(二)复杂性和多样性
两宋时代,法律名称繁多,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,构成了一个十分完善的“法网”。特别是在南宋,这种现象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。
根据初步的统计,宋代三百余年来,大约有二百四十余件各类律例。
据宋史记载《户绝条贯》、《遗嘱财产条法》、《户绝田敕》、《户婚敕》等都是宋朝民间经济法中一部分。
另外宋朝的律例还规定,如果地方不能解决,必须向中央政府报告,统治者会根据特定的案例特殊情况,下达诏书来作为律例的补充,而这种诏书一类的东西,在宋朝就有了法律效益。
从这些事例中,我们可以看出两宋经济法的繁杂。
通过这种立法,用法律的方式明确了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,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经济联系能够有法可依、有据可循,并强化了中央政府对地方对普通劳动人民的管理和控制。
(三)立法过程中的民生体现
“民生”是宋朝政府在制定法律时非常重视的一个方面。
孙中山曾给“民生”下过定义,即“人民的生活,社会的生存,国民的生计,群众的生命”。可以说这个定义基本上概括了“民生”的所有含义。
“民生”并不是统治者对人民生活问题的关心,也不是他们在制定法律和进行改革时所追求的目标与起点,而是他们用来加强封建独裁统治的一个说辞而已。
虽然他们的出发点始终是要维持和巩固其封建统治秩序,但在当时对广大人民大众而言,这却是有进步意义的,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对劳动人民的控制,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。
例如在北宋的几次政治改革中,都提到要抑制土地兼并,并在立法中对兼并土地的方式和数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。具体体现在《景德农田编敕》、《元丰司农敕令格式》等方面。
除此之外,在北宋转型过程中的经济立法中,还规定了佃农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得到土地的所有权,从而建立了租佃制度,让佃农获得到了一定的人身自由。
对商人来说,他们将不会再被社会所歧视,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都能享有许多政治权力,甚至还有机会参加国家的决策。
这种人格化的法令,使底层劳动者,尤其是商人,在社会上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,从而大大激发了他们的工作热情,也正是因为如此,两宋的经济发展才能在历史上达到顶峰。
二、立法专门化带给我们的启示
(一)重农抑商政策在宋代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松动
宋朝之前的历代的统治者都采取了“重农抑商”的方针,宋朝的统治者也是如此。据《宋史》记载:
“九年八月,臣僚言江西连年荒旱,不能预兴水利为之备。于是乃降诏日:‘农为生之本也,泉流灌溉,所以毓五谷也。今诸道名山,川原甚众,民未知其利。然则通……朕将即勤惰而寓赏罚焉’。”
宋朝的统治者虽然一直强调“以农为本,以商为末”,但同时也提出了“农商皆本”的概念,对商人的发展给予了默认和支持的态度。
(二)商人们的社会地位在宋代有了很大的提高
从中国的法律体系来看,自从商鞅变法以来,商人和他们的后代都被禁止进入官场,并且被划分为“士农工商”四个等级,商人是最低级的阶层,在整个社会中都是被人唾弃的。
直到宋朝这一情况才有所改变,商人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,他们不再是卑微的“杂类”,经商也不再是令人不齿的“贱业”。
宋仁宗景禧元年,商人被编为“坊廓户”,成为拥有国家户口的“民”。
两宋律令还给了商人许多权力,例如对国事的决策,子孙后代可以踏上仕途,个人财产受到律法保护等。
据《宋史》所载:
“宋神宗熙宁四年七月,刘挚上奏王安石‘其议财也,则商贾市井屠贩之人,皆召而登政事堂’。”
此言本意虽为抨击王安石,但“商贾市井屠贩之人,皆召而登政事堂”却显示出宋朝商人在社会上的地位的确有了显著提升。
就连朝堂上的一些官员,也开始为这些商人说话,试图扭转“重农抑商”的局面。范仲淹的《四民诗》就说到“吾商则何罪,君子耻为邻”。
再例如陈耆卿在南宋时期就否定了“农本工商末”的观点,他说:
“古有四民,日士、日农、日工、日商,士勤于学业,则可以取爵禄;农勤于田亩,则可以聚稼符穑;工勤于技巧,则可以易衣食;商勤于贸易,则可以积财货。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。”
三、对两宋社会及其后世的影响
(一)对两宋国家财政的影响
两宋时期,通过专门的经济法律,把所有可以牵涉到的领域,统统纳入到国家巨大的财政系统中。
它为国家税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,也为国家的正常运转提供了保障,维持着统治秩序。《宋会要辑稿》中就有“财赋之源,煮海之利实居其半”的记载。
单是盐业的收入所得,便有如此之多的商业利益,更不用说别的了。
(二)对两宋时期社会统治秩序的影响
律法虽然严厉,但佃农的负担却丝毫不减,《宋史》上说:
旧诸州收税毕,符属县追吏会钞,县吏厚敛吏胥以赂州县之吏,吏胥复率于民,民甚苦之。
有“琮盖用贯石万数立赏,以诱所委之吏,增加浩大,三路之民,大被其害。而唐州亦增民赋,人情骚然”。
还有“斗为钱五十六,比元丰既当正税之数,而反复纽折,数倍于昔。民至鬻牛易产犹不能继,转运司乃用是以取办理之誉,言者极论其害”。
这种情况在《宋史》中多有出现,可见当时农民的经济负担是何等沉重。
宋朝中晚期,宋江、方腊等人等几次领导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,究其原因,还是与统治者对农民的压榨有关。
另外,农民暴动的发生与宋朝法律的严苛也有很大的关系。这是我们今天必须深刻吸取的教训。
(三)对后世国家法制建设的启示
自宋朝以来,各国的经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参考宋朝的法律模式。这一规定为后来的法律制定奠定了基础。
宋朝之后,各朝代的统治者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宋朝的经济法律,并作出了某些制度上的改变。但它们的共同点,就是都十分注重对社会经济的法律规范。
为了强化对贫民的经济剥削,还采取了专门的、详细的经济法律,以增加国家的税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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